1.實行壹戶壹宅制度:壹個農民只能有壹處宅基地,需要按照建房標準建房,禁止私自占用宅基地;
2.宅基地開發利用:鼓勵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如發展農家樂、鄉村旅遊等;
3.宅基地可以轉讓:允許出租閑置的宅基地,但要保護所有權。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使用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三種:已建房屋、已建房屋或決定用於建房的土地、已建房屋、已建房屋但無屋頂或不宜居住、規劃用於建房的土地。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申請宅基地,以下三類不予批準:
1,申請宅基地不符合壹戶壹宅條件的不予批準;
2、宅基地出售、出租、贈與、有償出讓等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3、非農村集體成員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四種禁止的行為如下:
1,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願強行流轉宅基地;
2.禁止非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將宅基地退出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4、禁止強迫農村村民遷出宅基地。
綜上所述,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強農村宅基地資源的保護和管控,是當前農村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標。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擴建、遷建和拆遷)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出租。因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第九條
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含附屬房屋、庭院用地)面積標準不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