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 精準扶貧時期,農村金融的作用主要集中在帶動貧困戶脫貧,方式上主要采取發放金融補貼及給貧困戶發放種養補貼,如以牲畜幼崽的形式發放給貧困戶,或者發放小額低息貸款。這個階段,享受金融服務的主要為貧困戶,金融服務呈現出局部性、區域性、不可持續性等特征。隨著脫貧攻堅任務的如期完成,農村金融支持應註重全面性,支持農村產業發展、生態發展、基礎建設發展、農戶自身發展今鞏固來之不易的脫貧攻堅成果,銜接鄉村振興。 但是當前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仍不完善,農村、農戶對資金的需求旺盛,金融供給卻明顯滯後,存在壹定的金融排斥現象。在精準扶貧時期,貧困戶被納入金融服務體系當中,但隨著新階段到來,面對大量的資金需求,金融排斥現象凸顯。從金融機構分布來看,傳統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並存,而涉農金融機構如農信社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內部法人結構不完善,服務上與商業銀行和四大行也有交叉。農業利潤率低,投資價值不高和風險很大,銀行不願涉足。而非正規金融表現形式是民間借貸,具有壹定風險性。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不足始終是現代金融業的短板之壹。 2.農村金融產品同質化嚴重 實施鄉村振興背景下,振興主體仍然是小農,在小農生產實踐中,未能圍繞小農的生產邏輯構建金融服務體系,不能化解農戶生產實踐中的風險。金融服務的思路仍然是以精英階層為導向,金融機構產品形式單壹,針對農產品後續加工的資金種類不多,為農業生產的金融產品匱乏,與農戶需求契合度不高。農戶需求的信貸時間較長,針對此類農戶的金融產品不多。面對鄉村振興的多元融資需求,金融服務與之不相匹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往往采取民間借貸形式,原因是不經過審批等程序。但借貸利率不受市場利率支配,存在壹定風險,不利於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培育。 3.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滯後 由於對征信工作缺乏了解,壹些農民出於對個人信息安全考慮,經常錯誤地報告相關信息,增加了信息收集難度,導致征信信息失準。農村金融機構部分工作人員學歷不高,經驗不足,對農民信用信息收集缺乏熱情,工作效率低,有可能出現逆向選擇的風險。此外,農戶在農村的資產無法入市也是壹大問題。隨著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農戶個人資產無形中得到升值,從法律角度上看,“三權分置”中宅基地作為抵押物進行金融貸款將成為可能,但宅基地入市、實際價值評估方面,還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托,依附在農戶身上的農村產權無法證明,影響了農村居民貸款的可獲得性。 4.鄉村治理水平制約農村金融發展 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的基礎,是開展基層村務的前提,關乎基層的未來發展。在單個農戶信貸方面,對於金融機構而言,絕大多數銀行沒有在鄉鎮設立支行,農村金融始終是現代金融體系的短板,造成供給成本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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