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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形式有哪些?

勞務分包有三種形式:獨立勞務承包、分散勞務承包和組織勞務分包,具體如下:

1,自帶勞務合同是指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將部分工程以簽訂合同的形式承接下來,交給公司的員工具體承包施工,承包商自行選聘;

2、零散勞動合同。指企業的臨時雇傭,往往是為了壹個項目而臨時招聘的工人;

3.建制內的勞務分包。是指以企業形式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包勞務。

分包和轉包的區別:

1,在工程分包知識的分包中,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分包中,分包人和分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只要不是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法律都是允許分包的,而經發包人同意,法律是禁止分包的;

3.工程分包中的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分包全部工程或者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4.建築工程分包是指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施工任務交由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換句話說,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在於,分包在壹定條件下是非法的,也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1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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