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國民法典是壹部保守保守的法典。
2.在百年來法典編纂和法學(尤其是民法)學術發展所積累的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它在法典編纂技術和民法發展方面較《法國民法典》有了顯著進步。
3.壹部經久不衰的法律傑作。
4.基於壹些成熟的概念、理論和體系。
5.德國民法典立法技術的優越性。
二、意義
1,它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結合了日耳曼法的壹些習慣,是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的,所以其內容超出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原則的範圍,在壹定程度上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的需要。
2、10月0900+65438+65438,繼續適用於德國* * *和德國,現在依然有效。
3.這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後,大陸法系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擴展數據1900德國民法典
1900的《德國民法典》從起草到正式頒布用了20多年的時間。《德國民法典》除了包含壹些國際私法實體規則的實施法外,還分為五個部分,共35章2385條。第壹部分是總則,主要規定民法各部分的壹般原則和基本制度。
第二部分是債務關系法(以下簡稱“債法”);第三部分是物權法;第四部分是親屬法,主要涵蓋民事婚姻、親屬關系和監護關系。第五部分是繼承法。《德國民法典》術語抽象準確,概念嚴謹,編纂體例科學。
《德國民法典》采用的五編民法體系屬於“彭德爾頓體系”,創造了“總編”,並將其置於民法典之首。總則部分是對整個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理的抽象概括說明,以及對壹些概念和術語的解釋。以下四個部分是總論部分的展開和具體化。
此外,《德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體現了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的結合。
《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和實施對統壹德國法律體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成為德國民法發展的基礎。此外,德國民法典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都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如日本民法典1898,蘇聯民法典1923。
由於《德國民法典》結構嚴謹、概念抽象、語言晦澀,被認為是典型的德國產物,其他國家很難照搬。所以《德國民法典》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主要在法理和學說上,但在實踐中很少使用。
《德國民法典》的出現打破了法國民法典近壹個世紀的壟斷地位,成為與前者並列的大陸法系代表,將大陸法系分為法國法系(拉丁分支)和德國法系(日耳曼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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