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彈劾
彈劾訴訟的特征
1.“不告而不理”。訴訟主要取決於雙方的積極性,是否提起訴訟完全取決於受害人。
2.法官在訴訟中處於被動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理,不履行申訴職能。
3.當妳需要依靠神判的時候,妳會使用決鬥等方法,根據所謂神判的結果做出判斷。
4.雙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權利是平等的,可以進行對抗和辯論。
5.彈劾訴訟形式的審判壹般是公開的,以口頭辯論的形式進行。
(2)審問式
糾問式訴訟的特點
1.國家官員根據職權積極調查犯罪。
2.原告和被告實際上都不具有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訴訟地位。
3.指控職能和審判職能沒有區分,法官擁有審判、起訴和調查的權力。
4.它總是與殘酷的酷刑和折磨緊密相連。
5.通常都是秘密進行的。
(3)混合型
混合訴訟具有彈劾訴訟的許多特征和調查訴訟的壹些特征。
在混合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大階段,即庭前審查起訴階段和庭審階段。這兩個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特點。
在審判階段,彈劾訴訟的特點得到充分體現。混合訴訟的庭審也是以“不訴不理”為原則。混合訴訟中的審判職能和指控職能是分離的。雙方在法院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都是訴訟主體。混合訴訟的庭審采取口頭辯論和直接訊問的方式,壹般公開進行。
當事人訴訟形式:壹般指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質證是英美法系國家法院采用的方式,即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交替對被對方傳喚到庭的證人進行所謂的“主問”和“反問”。法官壹般只處於主持人和指揮者的位置。充分體現了控辯雙方對抗辯論的特點。法官在審判前只能知道起訴書所列的事實,而不清楚案件的證據,審判前不能訊問被告人。
職權訴訟形式:壹般指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法官在法庭審判中,尤其是在法庭調查階段,處於訊問者的地位。法官永遠是訊問者,依據職權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核對核實各種證據。法官可以在開庭前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實和證據材料,可以在開庭前訊問被告人,核對、核實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結構是確立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和專門機構與刑事訴訟參與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具體體現為控辯判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