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條件和犯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規定有400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分析,各犯罪具有犯罪主體、犯罪主觀、犯罪客觀、犯罪客觀四個要件。(壹)犯罪主體。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些犯罪單獨實施,有些犯罪主體單獨實施,有些犯罪單獨實施,有些犯罪單獨實施。根據《刑法》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部門犯罪,部門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的心理狀態有故意和過失兩種。例如,犯盜竊罪,罪犯想把別人的財產偷給自己的故意傷害罪,罪犯想傷害別人的身體。壹些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火災,罪犯有疏忽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例如犯詐騙罪,罪犯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有販毒行為等。(四)犯罪對象。是指由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對象和犯罪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受害者,犯罪對象是刑法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社會關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壹條68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三條68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