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英國憲政中的自發秩序
在英國憲政史上,制度和精神是相互作用的。由工商業演變而來的市場經濟,習慣法與衡平法並行的法律傳統,王權與貴族對抗中產生的議會制度,清教徒的虔誠與聖潔,演變成英國社會的“自發秩序[1]”。在這種秩序的成長過程中,憲政制度逐漸確立,自由精神逐漸孕育成長。不成文的、常規的憲政制度,經驗導向的憲政精神,自由的理念,三者相輔相成,齊頭並進。
(壹)英國憲政制度的演變:以議會為例
英國在自由、權利和權力的對抗中自然成長和演變出壹系列憲政制度。比如議會開始於國王主持的最高封建法庭,開始於中世紀王權與貴族權利的對抗,而英國的普通法傳統促進了議會權力的增長。在17世紀的清教革命中,議會成為中產階級和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議會制度正式形成。在19世紀的議會改革中,議會制度順應了民主化的趨勢,並及時發生了變化。保守又創新。尊重傳統與適時變革的統壹,使英國憲政制度以進化漸進的方式適應時代的變遷和潮流的興衰。英國的憲政體制體現了既善於按兵不動又善於應變的英國人的政治智慧。
根據詹寧斯的說法,議會“並不是壹個非常引人註目的地方,但它在憲法結構的極端中心占據著重要地位。”[2]它有這樣的地位是因為議會的悠久傳統。議會與國王作戰,廢黜他們,並組織軍隊消滅壹個國王。在許多世紀和時代的變遷中,議會適應變化的形勢,順應時代,不斷完善和重塑自己。議會制是憲政制度的基石。
英語中的parlial壹詞來源於法語Parler(意為談話),其拉丁語形式為Parliament(意為談話)。英國議會起源於國王主持的封建最高法院,始於禦前會議和禦前擴大會議。英國議會的開始壹般認為始於1263年,當時國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用自己的親信取代了15人會議。在國王與貴族的沖突中,以s·德·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贏得了內戰。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開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僧侶和世俗貴族以及各郡各大的兩名騎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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