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稅款繳納工作流程及時限
5.1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繳納
壹、稅款征收崗負責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繳納事項
二、資料接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繳納事項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壹)納稅申報資料;
(二)《稅務處理決定書》;
(三)《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辦事程序
(壹)繳納現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持納稅申報資料、《稅務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到稅款征收崗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由稅款征收崗開具稅收完稅證或稅收罰款收據;
(二)向銀行繳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持納稅申報資料、《稅務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到稅款征收崗開具《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到銀行繳款後,將報查聯返給稅款征收崗。
四、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5.2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壹、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負責辦理延期繳納稅款事項
二、資料接收
申請人辦理延期繳納稅款事項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壹)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二)《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三)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辦事程序
(壹)申請人向主管地稅機關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領取並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二)提供資料、證件齊全且申請表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取得受理回執單;
(三)申請人向主管地稅機關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領取審批決定。
四、辦理時限
(壹)縣(市、(區))級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8日內審核並上報市級地稅機關;
(二)市級地稅機關5日內復審並上報省地稅局批復。
5.3申請辦理納稅擔保
壹、納稅擔保管理崗負責辦理納稅擔保事項
二、資料接收
主管地稅機關納稅擔保管理崗接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下列資料:
(壹)納稅擔保申請;
(二)納稅擔保人的身份證明;
(三)《納稅保證書》;
(四)《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
(六)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辦事程序
(壹)申請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納稅擔保管理崗申請辦理納稅擔保,領取並填寫《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二)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取得受理回執單;
(三)接受調查審核;
(三)辦理納稅擔保手續。
四、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15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