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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意義包括

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意義包括:

1,保護居民權利的客觀要求;

2.維護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

3.改善金融服務的必然選擇。

金融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求,向金融機構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

金融消費者的分類:

1,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為了保證財產的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風險而接受金融機構儲蓄、保險等服務的人;

2.中小投資者購買基金等新型金融產品或直接投資於資本市場,雖然有盈利動機,但由於與金融機構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地位不對等,仍然與普通消費者定性。

金融消費者權利:

1,金融知情權。金融知情權是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與金融相關的必要知識,包括服務內容和其他相關信息,而金融業務單位有義務向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的知識或信息。

2.金融消費自由。金融消費自由權是這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是指金融消費者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金融機構、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消費方式、時間和地點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無理幹預;

3.金融消費的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機構、證券營業部、保險公司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機構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逃避義務、違背公平的條款。

4.金融資產的保密和安全權。保證存款、信用卡、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和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最容易發生糾紛;

5.金融消費追索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其私有財產受到非法侵害,有權依據合同規定要求對方賠償。如果他們不滿意,他們有權要求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代表他們,並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職責:

(壹)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

(二)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六)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他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其章程,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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