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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和人才派遣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之間。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承包給相關機構,由相關機構根據公司要求安排自己的人員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兩者的區別是: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勞務派遣,合同法適用於勞務外包。2.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單位。3.勞動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發包企業不直接管理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行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勞動。4.勞務外包壹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和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結算,合同對象壹般為“物”;勞務派遣壹般以派遣時間和費用為標準,費用按約定派遣人數結算。合同的客體壹般是“人”。換句話說,勞務外包下,用人單位買的是“勞務”,勞務派遣下,用人單位買的是“勞務”。5.違法的後果是不壹樣的。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和承包方按照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承包單位對承包方員工基本不承擔責任;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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