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件,並保持良好狀態。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體、結構、設備、性能和布局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船舶檢驗技術規範的規定。
2.法律依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
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件,並保持良好狀態。
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體、結構、設備、性能和布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並具備相應的適航和適裝條件。
二。海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1.宣傳、實施和組織實施國際公約和國內海事法律法規,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海事業務規定;
2.根據轄區治安情況,綜合分析階段性海事監管效果,提出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
3、研究、指導和管理通航管理業務,具體負責本轄區航道、錨地的設置、規劃和有關通航管理規定的制定,助航標誌的設置、拆除、變更方案和方案的審核,以及水上水下工程的規劃、評估和施工論證、竣工驗收和聯合聽證等相關工作;
4、研究、指導和管理口岸開放相關業務;
5、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業務;
6、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登記和船舶證書及文書辦理業務;
7、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出入境簽證和進出口岸檢業務;
8、研究、指導和管理船員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業務,具體負責考試工作的組織和船員教育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9、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防止船舶汙染業務;
10,負責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在轄區的宣傳、推廣和審核實施;
11.組織實施信用監管機制在海事監管業務中的應用;
12,負責處理海事部門移送的海事違法案件;
13,負責收集匯總權限範圍內海事業務信息,做好相關業務的統計、分析、匯總、上報、歸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