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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罪名是什麽?

罪名的規定旨在打擊和懲治已經實施和將要實施的各種犯罪行為。早在夏商時期,就有“昏”、“墨”、“賊”、“違誓”、“棄灰歸道”等罪名。今後,隨著社會經濟政治關系的發展和社會矛盾的激化,新的收費大大增加。就大類而言,古代犯罪主要包括:

1.危害政權罪,如謀反、叛國、偽造印章、造書等。

2.讀皇權、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罪行,如不敬、不敬、不奉詔令、欺行霸市、假怠慢、盜竊破壞山陵、盜竊禦物、關閉宮門等。

3.危害中央集權的罪行,如甲方、漏漢、偷鑄錢、私煮鹽、私冶鐵等。

4.侵犯公私財物罪,如偷官地、偷賣官地、損毀公私財物等。

5.針對人身的犯罪,如殺人、賊殺、戲殺、誤殺、致人於死、瘋狂殺人、打架傷害、盜竊傷害、強奸等。

6.官員職務犯罪,如貪汙、失實、不實、選舉舞弊、軟弱、從軍熱情、滯留等。

7.思想和言論的犯罪,如誹謗和惡語。

8.違背倫理道德的罪行,如不孝、屈尊強奸、動物行為等。

封建法律是維護皇權至上的有力武器,所以任何涉及國家權力和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絕不會被輕貸,置於先發制人之列。傳統社會的等級秩序和三綱五常的禮教是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和精神支柱,所以壹切破壞尊卑關系和封建禮教的犯罪也成為打擊的重點。中國專制制度對法律的這些* * *要求,導致了古代犯罪的頑強延續性和超朝代性。“十惡”犯罪典型地反映了這些特征。

“十惡”是指封建社會最嚴重的十種罪行,直接來源於北齊法律中的“十大罪狀”。是對自漢律以來長期形成的危害國家統治基礎、破壞封建禮教的諸多犯罪行為的高度概括,對維護封建政權和專制統治具有普遍適用性。所以隋法對此稍作調整,形成了“十惡”條款。唐朝的法律最終確認了它,成為後來封建王朝不可饒恕的罪行。

隋唐時期確定的“十惡”條款有:

1.叛亂:企圖通過各種手段推翻封建國家。

2.求大逆不道:毀宗廟,毀皇宮。

3.叛國:叛國。

4.惡逆:毆打、謀殺夫妻的祖父母、父母、叔伯、姑姑、外祖父母、父母。

5.沒辦法:殺三個不是死罪的人,肢解人。

6.不敬:偷盜聖物、禦服、器皿;或者制作與處方不符的禦用藥物,誤食誤飲;或者申斥騎於而把禮物送給皇帝的使者沒有壹個大臣。

7.不孝:指責或詛咒爺爺奶奶、父母;爺爺奶奶和父母在這裏,他們有不同的富裕或缺乏支持;謊稱爺爺奶奶、父母去世,或者聽聞爺爺奶奶、父母去世,躲而不喪;或者在爺爺奶奶和父母葬禮期間結婚找樂子。

8.前後矛盾:殺人賣親高於飯,毆打或指責丈夫長輩高於立功,下屬高於小職。

9.不義:大官人殺了府主、刺史、縣令,或者官員、士卒殺了掌管五品以上的官員;或者殺了現在的徒弟聽到大喪不喪找樂子復婚。

10.內亂:奸淫蕭公(有曾祖父制)以上的親屬、嬪妃或與之通奸。

當然,除了政治罪名和刑事罪名之外,經濟罪名和民事罪名在傳統罪名中也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這反映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古代法律調整範圍的廣泛性和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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