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睦,利益大體壹致。組成城邦的公民,無論他們的出身、地位和職責如何不同,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同壹類人。公民相當同質,財產大致相等,語言、教育、文化、民族背景相似。除了奴隸、外國人、流亡者和婦女,所有公民都直接治理國家。公民人數少,避免了公民中出現異質成分,便於公民了解城邦的公共事務,相互了解。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動被賦予了完全的開放性,甚至可以說,只有當公共領域出現時,城邦才能存在。
佩裏克萊斯在壹次演講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是因為政權掌握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少數人手中。”亞裏士多德也說過,雅典平民政治的本質特征是“平民必須擁有最高權力;政治事務由多數人的意誌決定;大多數人的意誌就是正義。”(當然,這也埋下了“多數人暴政”的隱患。哲學家蘇格拉底因宣揚不合時宜的思想,於公元前399年被公民投票判處死刑。)
雅典公民對官員和法律擁有實際控制權,他們通過法院實現這種權力。法院屬於所有公民。法院的任何成員對30歲以上的公民開放。陪審員有6000人,每年選舉壹次,然後抽簽分配到各個法院行使職權。歷任執政官應該像奉承暴君壹樣奉承平民。
主權在民還表現為“輪流執政”。雅典政治對所有公民開放,官職不再受財富和家庭地位的限制。雅典人認為,既然每個公民都是自由的,那麽沒有人應該被他人統治。這其實是不可能的,只好“大家輪流做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這就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