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系的涵義
所謂法系,指根據法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對法所作的分類,凡具有同壹歷史傳統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構成壹個法系。
2.法系劃分的依據:主要是法的傳統
(1)許多國家的法律,在法律技術、法律術語、法律結構、法律觀念、法律方法及相應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歸為壹個文化類別。
(2)在歷,曾經存在過:印度法系;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
(3)當今世界上最有影響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含
義
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誌法系,是以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範
圍
法國、德國、葡萄牙、荷蘭、非洲的埃塞俄比亞、南非、津巴布韋;亞洲的日本、泰國、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等。
除了英、美兩國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以及中國香港都屬普通法系。
區
別
法律思維 演繹型思維 歸納式思維
法的淵源 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法的分類 公法與私法 普通法與衡平法
訴訟程序 糾問制 對抗制
法典編纂 主要發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 不傾向進行系統的法典編纂
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法律觀念方面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