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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勞動合同制度、勞動保障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和勞動仲裁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是指專門規範勞動合同的制度,稱為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與每個勞動者息息相關,是每個勞動者上班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必須簽訂的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權利義務條款。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堅持互利共贏的原則,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情況,明確具體崗位、部門應當遵守的制度,並盡可能做到具體、可操作,依法制定以下勞動規章制度:

(壹)勞動用工制度,包括職工招聘、培訓教育、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時間和地點、休息休假、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內容;

(二)員工的勞動紀律,包括勞動紀律、員工守則、保密制度、獎懲制度;

(三)其他用人單位要求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在合法、公平的基礎上,力求全面、細致、嚴謹。規章制度中涉及的各類工作崗位、崗位資格、崗位要求、工作程序、責任等都要壹壹列出,讓勞動者熟悉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知道自己該做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做什麽,違反規定的責任。這將有助於提高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預防和減少糾紛,甚至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做到及時公正。建立勞動保障制度會增加運營成本嗎?

社會保障事關億萬人民的切身利益,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制度安排,是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作用和意義;

(1)保證勞動力順利再生產,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2)在壹定程度上可以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再分配功能。

(3)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調節經濟運行。

含義:

(1)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舉措。

(2)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推進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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