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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中的矛盾觀

廣義來說,矛盾是壹個模型概念。如果兩個事物必須存在而壹個不存在,那麽這兩個事物就是矛盾的。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體事物的矛盾和每個矛盾的各個方面都有自己的特點(橫向),主次是相對的特殊性;每壹個具體事物的矛盾和每壹個矛盾的各個方面,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縱向)也有各自的特點。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描述矛盾特征的範疇。

矛盾的普遍性有兩層含義:

第壹,矛盾存在於壹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矛盾無處不在)

第二,矛盾存在於任何事物的發展過程中。(矛盾始終存在——矛盾貫穿始末)

擴展數據:

要真正理解矛盾這壹哲學範疇,必須全面把握矛盾的“七性”,即同壹性、鬥爭性、客觀性、普遍性、特殊性、復雜性和不平衡性。

1.矛盾的同壹性。

矛盾的同壹性,即矛盾的統壹屬性,是指矛盾雙方相互吸引和聯系的屬性和趨勢。

矛盾的同壹性包含兩層含義:壹是矛盾雙方相互依存,壹方的存在以另壹方的存在為基礎,雙方處於壹個統壹體中;第二,矛盾的雙方是互相聯系的,即互相滲透,互相牽制,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2.矛盾的鬥爭。

矛盾的鬥爭性,即矛盾的對立屬性,是指矛盾雙方的互斥對立屬性。它體現了對立雙方分離的傾向和趨勢。矛盾鬥爭的表現和表現也有很多,比如互相排斥,互相區別,互相對立。

3.矛盾的客觀性。

矛盾的客觀性是指矛盾是任何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矛盾的客觀性根源於物質的客觀實在。正確把握矛盾的客觀性是人們正確解決矛盾的前提。

4.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於壹切事物中,不包含矛盾的事物不存在,即壹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矛盾貫穿於壹切事物的發展過程,壹切事物自始至終都有矛盾運動,實時都有矛盾。

5.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事物的每壹面都有自己的特點。

主要有三種情況:壹是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矛盾,構成壹個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質;第二,同壹事物在不同的過程和發展階段有不同的矛盾,這些不同的矛盾形成事物不同的過程和發展階段;第三,同壹事物的不同矛盾和同壹矛盾的兩個不同方面也有其特殊性。

6.矛盾的復雜性。

矛盾的復雜性是指現實中存在的壹切事物都不是由單壹矛盾組成的,而是由各種矛盾組成的復雜程度不同的矛盾系統。

其表現為: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矛盾,復雜的事物在發展過程中有主次矛盾,每個矛盾也有主次方面,事物本身也有內外矛盾。

7.矛盾的不平衡。

矛盾的不平衡是指在各種矛盾組成的矛盾系統中,矛盾的力量是不平衡的,這些矛盾的力量在事物發展中處於不同的位置,起著不同的作用。

理解矛盾的不平衡性,要註意以下幾點:第壹,復雜的事物有主次矛盾。主要矛盾是主導的,對事物的發展起決定作用,次要矛盾是從屬的,對事物的發展不起決定作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矛盾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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