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傳統商法中,有的國家稱其為商人。商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法律人格體,它既關系到商法的調整範圍和法律的適用,又關系到商主體的專門保護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體法定成為了各國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對商主體的表現形式以相應的商法規定為依據。在商法典創制的時代,商主體的分類主要是從經營活動的種類和法律表現狀態的角度考慮的。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壹系列商事特別法的頒布,投資狀態成為商人分類的另壹重要基礎。商人類型的發展變化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態,同時體現了商人這壹特定的商事組織體的不斷成熟。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主體表現為多種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常常依照不同的標準對商主體予以分類。
壹、什麽是商事主體?
(1)商事主體是商事法上規定的人,這裏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變態形式。
(2)商主體在傳統商法中又稱為商人。是指依據商事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商事活動,享有商事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二、商事主體與民事主體的聯系、區別?
(1)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法人、合夥企業等主體都屬於商法所規範的對象。
(2)只不過在商法中體現出不同的特性罷了。具體來講,商事主體可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和商事合夥(國家不能直接從事商事活動,其商事活動是通過其授權投資機構或部門來實現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第十五條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壹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