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定義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並列並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壹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內容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調整的是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
3、特點
商法的壹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有很多特性。
聯系:
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存有爭議的。但在大陸法國家和普通法國家,在有商法典的國家和無商法典的國家,在國外和我國爭論的焦點是不同的。
從總的趨勢來說,在國外,經濟法和其他法的關系主要是同商法的關系。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為,在西方國家中都有較完備的商事法律制度,社會是典型的商業社會,壹切都早已商事化。
就是有民法典的國家,也由於民法商法化,從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經濟法作為壹種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舊有法律部門的劃分疆界,從古典商法規範中引申出來的原理重新組合為壹個新的整體。這樣,在西方社會經濟法與商法的矛盾就顯得比較突出。
擴展資料:
經濟法特點:
壹、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采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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