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有有以下的5個的基本原則:1、效益原則;2、公平交易原則。源於民法,又有所發展;3、主體法定原則。商主體的創設、維持及解散需嚴格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強調誠實信用、公示主義、外觀主義、行為獨立、以及嚴格責任,並建立風險分散機制;5、創業自由原則。商法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等具體法律。所謂的商法,屬於壹種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方面的法律規定總稱,屬於跟民法並列,同時互相補充的部門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還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等原則。商法的適用對象則通常僅限於商人。作為商事主體,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於他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為其唯壹存在目的的經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衍生問題: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麽?
1、定義: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並列並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壹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內容: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調整的是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
3、特點:商法的壹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有很多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