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村地區的空間規劃。制定農村地區土地空間規劃,要深化農村發展新動力探索,優化農村空間布局和重點項目配置,合理規劃農村基礎設施,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傳承農村歷史文化,努力推進城鄉統籌和均等化。
3)特殊區域的空間規劃。除了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的規劃外,壹些具有特殊功能和意義的重點地區也需要專門的土地空間規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壹)落實國家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滿足農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質量平衡。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高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