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傳統醫學,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藥材。
處方藥是指只有通過醫生處方才能出售的藥物,壹般在醫院出售。如果要在藥店購買這類藥物,需要醫生的處方才能購買。非處方藥,即臨床使用後證明有效且穩定的藥物,被列為非處方藥,無需醫生處方即可購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刷或者標註說明書。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通用名稱、成分、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和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標註清楚,易於識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明規定的標誌。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第五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應當核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必要時,須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配制。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應當標明產地。藥師或其他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調配、合理用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