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管理藥品:指藥品本身或藥品包裝安全性低,壹旦藥品包裝破損,可能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價格相對較高,儲存條件特殊,可能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腫瘤化療藥品。
(二)壹般管理藥品是指未納入特殊管理和非臨床試驗,屬於壹般管理範圍的藥品。
(3)臨床試驗用藥物是指臨床試驗用的腫瘤化療藥物。
(四)《醫院腫瘤化療藥物分類管理目錄》見附件,該目錄涵蓋了我院腫瘤化療藥物。引進新品種時,應同時明確分類管理等級。
法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提高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腫瘤藥物是指通過細胞殺傷、免疫調節和內分泌調節作用於細胞和分子水平的藥物,壹般包括化療藥物、分子靶向治療藥物、免疫治療藥物和內分泌治療藥物。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開展腫瘤診療、應用抗腫瘤藥物的醫療機構的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五條抗腫瘤藥物的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以循證醫學證據為依據,以診療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路徑和藥物說明書為依據,充分考慮藥物的臨床治療價值和可及性,合理使用抗腫瘤藥物,達到治療腫瘤、提高患者生存率、改善患者生活質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