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具體的教育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辦學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公共學前教育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等方面接受適當形式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相互認可和銜接,促進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對達到壹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