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我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主要由地方政府監管。
各地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哪些監管規定?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沒有太多規定,具體由各地自行規定,包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質量監管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例如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細則》,
上海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
至於地方性法規,有的省份在其食品安全條例中規定了小作坊的內容,比如《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還有專門的規定,比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壹般來說,各地主要通過當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政府等部門發布壹定的政策法規。,並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統壹監管。乳制品、罐頭食品、非固體發酵酒精、保健品、嬰幼兒食品等。,對某些類別也有不同的規定。如湖北省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瓶(桶)裝飲用水和非物理方法壓榨的食用油;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重慶不允許生產果凍和飲料。壹些省市出臺了多項食品目錄,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從業人員,既要關註當地的允許類和禁止類目錄,也不能忽視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對禁止生產品種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