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為了在別國推銷自己的產品,不壹定通過自己辦銷售店的辦法,可以和國外的某家企業達成包銷或獨家經銷(exclusive sale)協議,把某壹種或某壹類商品在某壹地區的獨家經營權利在壹定期限內給予對方,即包銷商。
至於具體的買賣合同需要另行簽訂,但要受包銷協議條款的約束。如果出口企業通過協議只是把某壹種或某壹類商品在某壹地區的經營權在壹定期限內給予壹家企業,並無排他性,則這家出口企業還可以把該經營權給予其他企業,這些企業就是壹般經銷商。
二、代理
出口企業也可以通過和國外企業達成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商在市場上招攬生意,或從事其他委托的事務。委托商對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負責,代理商只收取約定的傭金。根據代理商職權範圍大小,可分為獨家代理和壹般代理。
獨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代理商在約定的地區和時期內擁有獨家經營權,即委托商不得將該商品直接或間接地銷售給代理區內的其他買主。而壹般代理(agency)不享有這種獨家經營權。
三、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指這樣壹種銷售方式,出口企業和國外的代銷商訂立寄售協議,把貨物運交代銷商,代銷商出售貨物後,扣除協議規定的銷售費及傭金後把錢交付給寄售商。
四、招標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單位需要采購商品或興辦某工程時,說明有關條件,邀請有興趣的企業在指定期限內按照壹定程序報價,即投標。然後由招標人開標與評標,選擇最滿意的投標人進行交易。這種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采用。
五、拍賣
拍賣(auction)是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托,按照壹定的規則和程序在拍賣場以公開叫價的方法,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壹種交易方式。不易標準化鮮活產品或藝術品、古董等的國際貿易是通過拍賣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