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著人民有三個主要的定義:第壹,聯合國特別報告員J.Martinei Cobo先生關於歧視土著人民的全面研究。這份研究報告對土著人民的定義是:“土著社區、人民和民族是指在其領土上發展起來的、與以前被占領和被殖民的社會有歷史連續性的那些社區。他們構成了當前社會的非主導部分。他們認為自己在全部或部分領土上不同於這些統治社會的其他部分,決定按照自己的文化模式、社會組織和法律制度保護、發展和繼承祖先的土地和民族身份,並以此作為他們作為人繼續存在的基礎。”第二,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第102號公約。169.《公約》將其適用對象界定為“土著和部落民族”:“獨立國家的部落民族是指在社會、文化和經濟條件上不同於國家社會其他部分的群體,其地位全部或部分由其自身的習俗或傳統或根據特別法律或條例決定;壹個獨立國家的土著人民是當他們被征服、殖民或建立當前國家領土時生活在壹個國家或壹個地理區域的那些人的後裔。不管他們的法律地位如何,他們仍然保留部分或全部自己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制度。”第三,J. Anaya的《國際法中的土著人民》壹書。在這本書裏,J. Anaya使用了廣義的“土著人”概念——“當地土著人的後裔在這片土地被移民進入之前就生活在這個世界上,但現在卻被外來者統治著。原住民有文化的獨特性,卻被移民社會所吞噬。與當今社會其他更有影響力的人相比,原住民的根牢牢地嵌在他們所居住的土地上,或者是因為被迫遷徙而想回去居住的祖居地。此外,他們與祖先的社區、部落和民族有聯系,因為他們認同各自的群體。“從上述三個經典的‘原住民’定義來看,原住民的特點是:第壹,作為壹個族群,他們有自己獨特的社會、文化和經濟傳統,即自己獨特的生活方式;第二,他們獨特的傳統和生活方式源於他們深深紮根於他們生活的土地和其他自然環境;第三,他們有權決定自己的文化模式、社會組織和法律制度,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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