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消費信貸是金融創新的產物,是商業銀行為自然人(非法人或組織)的個人消費目的(非經營目的)提供的貸款。
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是國有商業銀行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的重要舉措之壹。它打破了傳統的個人與銀行單向融資的局限,創造了壹種全新的個人與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
擴展數據:
危險因素
1,個人征信系統不完善。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源於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風險,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素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信貸的把握程度決定了消費信貸的發展程度。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個人信用體系。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體系仍處於運行的初級階段,可用資源不足。商業銀行缺乏查詢和調查借款人信用的有效手段。
此外,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納稅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其他征信部門的系統資源互不共享,銀行很難對借款人自身凈資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和穩定性、還款意願等做出正確判斷。
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時有發生,銀行原有的查詢或實地查看等咨詢方式已經無法保證征信信息的及時性和可靠性。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
因此,潛在的風險增加了。雖然國內商業銀行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仍然不高,難以跳出“亂壹放,死壹抓”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建立時間不長,缺乏這方面的先進管理經驗。
通常情況下,商業銀行的信貸人員只是依靠借款人的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原始查詢材料來做出判斷和決定。個人征信基本靠借款人的自述和其雇主的解釋,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社會活動,最重要的是是否有違法記錄和失信行為缺乏正常的程序和渠道,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銀行內部的責任界定,往往是根據書面反映的問題來處理,使得材料上談貸的問題更加嚴重。同時,在貸款發放問題上,輕管理問題相當突出。因為客戶的實際情況只停留在放款時的信息上,發行後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
有的是籠統的管理制度,內容籠統,面面俱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導致貸款管理人員無法按部就班,導致部分貸款實際上長期無人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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