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陸路交通服務:包括鐵路、公路、纜車、索道、地鐵、城市輕軌等。
(2)水路運輸服務:包括旅程和定期租船服務。
③空運服務:包括濕租賃業務和空間運輸服務。
④管道運輸服務:通過管道輸送氣體、液體和固體物質的運輸服務。
二、電信服務包括:
(壹)基礎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固定網絡、移動網絡、衛星和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出租或出售帶寬、波長等網元的經營活動。
(2)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固定網絡、移動網絡、衛星、互聯網和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消息和多媒體消息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
三、建築服務包括:
①工程服務
②安裝服務
③維修服務
④裝修服務
⑤其他施工服務:包括園林綠化、土地平整、建築物拆除、保潔等。
四、金融服務包括:
①貸款服務
②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③保險服務:包括人壽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④金融商品的轉移
五、郵政服務包括:
①郵政普遍服務:包括信件、包裹等郵件投遞,以及郵票發行、報紙發行、郵政匯款等經營活動;
(二)特種郵政業務:包括普通義務兵信件、機要通信、盲人用書和運送革命烈士遺物等業務活動;
③其他郵政業務:包括銷售郵冊等郵品、郵政代辦所等業務活動。
六、現代服務業包括:
① R&D和技術服務:包括R&D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探服務和專業技術服務。
②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③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④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服務、救助打撈服務、裝卸服務和配送服務。
⑤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性租賃服務。
七。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及其他生活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征得國務院同意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