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展邊民互市貿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互市地點應設在陸路、界河邊境線附近;
2、互市地點應由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3、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應有明確的界線;
4、邊民互市貿易區(點)的海關監管設施符合海關要求。
二、邊民互市貿易的監督:
1、對具備封閉條件並與對方國家連接的邊民互市場所,對方居民攜帶物品進境時,應向駐區監管的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監管。
2、對當地未設海關機構的,省、自治區政府可商直屬海關委托地方有關部門代管,地方政府應加強管理,並制定實施細則商海關同意後實施,海關應給予指導並會同當地政府不定期檢查管理情況。
3、各級海關要加強對邊民互市貿易的管理,嚴厲打擊利用邊民互市貿易進行走私違法的活動。對違反《海關法》規定的,海關按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十八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遵循安全、迅速、準確、節省 、方便的經營方針,為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 標準,並在其營業地點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