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止汙染礦山環境。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僅產生大量的物質財富,而且廣泛而直接地影響著生態環境的平衡。采礦和選礦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礦渣、尾礦、廢水、粉塵、噪聲、振動等因素,不僅直接影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而且對礦區周圍的大氣、水質和土壤造成危害;廢石堆和尾礦庫占用大量土地和農田;汙水和煙塵的排放汙染了水源、河流和大氣,也破壞了景觀和植被;露天礦邊坡的崩落、地下采空區引起的地面塌陷以及爆破形成的飛石和沖擊波直接威脅著礦區地面建築物和人員的安全。所有這些環境問題都對人類的生產生活產生了嚴重影響,防治難度很大。
根據《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汙染誰治理,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每個環節都要采取措施,防止和保護環境。
(1)新建礦山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評估報告未獲批準的,不得立項,不得施工;
(2)防止汙染和其他災害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按照“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對老汙染源進行監督管理。
要正確處理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的關系。早在20世紀70年代,世界上礦業發達的國家都非常重視礦山環境保護和管理。礦山企業的環保投資在礦山總投資中占很大比例。
近年來,聯合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礦山環境保護引起了世界各國政府和礦業的重視。壹些國家制定了明確的政策法規,壹些國家對礦山企業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有效監督企業落實環保措施。我國礦業發展總體水平較低,礦山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我國應完善法律法規,逐步將監管重點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轉向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2)土地復墾
保護土地資源和保護礦產資源壹樣重要。因此,《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土地。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復墾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因開挖、塌陷、占用等破壞的土地采取修復措施,恢復到可利用狀態的活動。國務院6月5438+0988 165438+10月8日發布的《土地復墾條例》明確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土地復墾主要包括恢復耕地、改良耕地土壤和其他用途的土地。復墾的內容包括塌陷區和采空區的恢復、尾礦庫的復墾、排土場的土壤改良和綠化、新景點的建設等,以美化環境。上述復墾項目可與礦產資源開采相結合,達到事半功倍、節約成本的效果,也可在開采後進行,統壹采礦、土地保護和復墾的權利義務。礦山企業有權使用其廢渣、廢石、粉煤灰等充填塌陷區而收回的土地。,並可在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時收取適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