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人士要繼承臺灣省遺產,必須先收集或辦理下列事項:
(1)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證明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口遷移證明。
(2)大陸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公證和身份證明。(由臺灣省SEF驗證)
(3)編制繼承制度表。
(4)提供遺產證書和編制遺產目錄。(憑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和經公證的身份證明,向臺灣省稅務機關查閱被繼承人財產權屬信息)。
2、大陸人想繼承臺灣省人的遺產,必須從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形式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明自己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逾期視為放棄繼承權。
3.在兩岸關系條例施行前開始繼承的,前款期間從兩岸關系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1992 9月18日起生效)《兩岸關系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處理,在臺灣省地區無繼承人的,繼承期限為四年。
4、內地繼承人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時,應參照非訴訟事件法的規定,向法院提交繼承申請書,內容應記載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臺灣省內服務代理人姓名、住所、電話等。
(2)繼承原因、事實原因和申請繼承的意思表示。
(3)說明大陸繼承人的身份及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
(4)附上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證明、大陸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制度表、遺產清單等。)
(5)主管法院。
(6)年、月、日。
(7)申請人簽字蓋章。
上述涉及大陸的文件,須經臺灣省兩岸基金會驗證後方能生效。
5、大陸繼承人向臺灣省法院表示願意繼承遺產,經主管法院核準備查後,可持公文備查,按壹般繼承程序取得遺產或分割遺產。如果在臺灣省沒有其他繼承人,大陸繼承人可以憑主管法院批準的正式文件和上述證明材料,向臺灣省國內局等部門申請遺產轉移備查。
6.由於海峽兩岸分隔已久,法律規定不同,特別是大陸人到臺灣省繼承不易,所以大陸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未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書面表示繼承,被視為放棄繼承權,無法繼承的案例不計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