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的生產設備、建築材料和合理的辦公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進出天津港保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可視同進口或出口,以外匯結算並辦理報關手續。
3.境外與天津港保稅區之間的貨物交易,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不需要許可證。
4.企業所得稅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和《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商業政策
1.境內外經濟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在天津港保稅區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內資企業;
2.鼓勵國有專業外貿、工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天津港保稅區設立窗口,利用天津港保稅區從事商品進出口經營活動;
3.在經營範圍上,可以建立集加工、貿易、倉儲、商品展示為壹體的綜合性工貿企業;
天津港保稅區內可存放保稅或非保稅貨物,無存放期限限制。
(詳見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
(3)貿易政策
1.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海關登記備案制進行核銷管理,但不實行銀行存款賬戶制;
2.企業可以直接從區外采購原材料和零部件,經加工增值後申報出口,或者部分直接銷往國內市場;
3.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銷往國內市場時,可按進口料、件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詳見《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天津港保稅區條例》。)
(4)外匯政策
1.區內企業將通過出口結匯,外匯收入可通過意願結匯成人民幣;
2.企業可在區內金融機構或設在區外的外資金融機構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
(詳見《保稅監管外匯管理辦法》(五)其他政策。
1.對在天津港保稅區專業市場從事貿易經營的企業,根據其經營情況給予壹定的扶持政策。
2.海關可對區內企業展示的貨物分批實施集中報關管理措施。
(詳見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
否。天津港保稅區外
1公司經營範圍不限(可設立集加工、貿易、倉儲、商品展示為壹體的綜合性工貿企業)。企業成立前必須確定經營範圍(不允許兼營多個行業)。
2.加工貿易和外匯1。企業可以保留出口創匯。
2.不執行銀行存款賬戶制度1。所獲得的外匯收入必須以人民幣結算。
2.實行銀行存款賬戶制度。
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設備和其他生產設備、建築材料以及合理的辦公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有關部門批準,鼓勵類項目的生產設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倉儲物流1,物流設施和進口運輸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區內所有倉庫均認定為保稅倉庫1。保稅倉庫的資格必須經海關認可。
2.妳不能免交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