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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天然氣收費標準

根據省物價局《關於太倉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氣價格改革方案的批復》(蘇價工[2014]418號),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實行階梯式氣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調整居民天然氣銷售基準價格。

根據國家政策,考慮我市上遊氣價變化和居民承受能力,並參考周邊城市價格水平,決定居民天然氣銷售基準價上調0.25元/立方米,即由現行的2.20元/立方米上調至2.45元/立方米。

二、落實居民天然氣價格政策。

對戶籍人口4人及以下的天然氣用戶,氣價按年用氣量分為三檔:

第壹檔:居民用戶年用氣量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銷售價格為2.45元/立方米;

第二階段:居民用戶年用氣量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銷售價格比基準價上浮20%,即2.94元/立方米;

第三階段:居民用戶年用氣量600立方米以上,銷售價格比基準價上浮50%,即3.68元/立方米;

4人以上的戶籍人口,以人均年用氣量作為超出部分的計量標準,每增加1人,年用氣量增加60立方米。即第壹檔戶籍人口5人家庭年用氣量36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階段年用氣量360立方米以上、660立方米及以下;三檔年用氣量660多立方米。以此類推,房屋產權人可以憑戶口本(本)向當地天然氣公司申請確認後再增加。

三、對非居民用戶實行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

對執行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非居民用戶(各類學校、養老院、福利院、居住設施、城市社區服務設施和農村社區服務設施),銷售價格由現行的2.20元/立方米調整為2.70元/立方米。

四、對低收入家庭實施燃氣補貼。

對於持有《太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太倉市貧困職工救助證》的用戶,太倉市天然氣有限公司每月向上述家庭每戶補貼5立方米天然氣。將每年的補貼情況報市物價局,確保對低收入家庭的優惠措施落實到位。

五、建立民用天然氣上下遊氣價聯動機制。

為正確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及時引導上遊天然氣價格調整對終端產品銷售的影響,根據《江蘇省管道天然氣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即當國家和省有關部門上調或下調上遊天然氣出廠價且管道累計運輸價格超過時,對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建立上下遊氣價聯動機制。5%,居民天然氣銷售到戶基準價格原則上同方向、同幅度調整。為控制調價頻率,每次聯動調整後不少於12個月價格相對穩定。具備啟動聯動機制條件後,由市物價部門綜合考慮價格宏觀調控大局和周邊地區民用天然氣價格水平,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不及物動詞以上價格從用氣量2015 1開始執行。天然氣是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價格變動涉及千家萬戶。燃氣企業要精心組織安排,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不得隨意變更用戶抄表時間。要認真落實低收入家庭優惠政策,加強溝通協調,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和階梯氣價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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