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 *擁有的財產壹般是壹人壹半,但夫妻雙方可以簽訂協議,約定婚後財產* * *歸個人所有,部分歸全部或個人所有,財產權屬關系明確。
夫妻之間財產的具體分配如下:
1,夫妻* * *同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分居兩地的夫妻管理使用的同壹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差額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補償對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被占用的財產可以歸壹方所有,共有被占用財產的壹方應當向另壹方補償被占用財產價值的壹半。
5.離婚時,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屬於另壹方的增殖部分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為索要財產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如果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的全部知識產權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11.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壹方面,夫妻財產的分割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應根據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12.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離婚時夫妻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夫妻財產如何分割,按以下方式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
3.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夫妻之間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辦理。協議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視同* * * *財產;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
綜上所述,夫妻共有財產的分配方式:壹般應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 *那種同時屬於男女雙方的,有了財產才能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