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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法律分析:維護國家安全的途徑:1。各地區各部門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準確把握我國國家安全形勢的新特點新趨勢,堅持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並重、國家安全和民族安全並重、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並重、發展安全和自身安全並重,切實做好國家安全各項工作。要加強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國家安全意識。2.要加強新形勢下反分裂鬥爭,高舉各民族大團結旗幟,堅持* * *團結奮鬥* * *各民族繁榮發展主題,深入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打牢民族團結思想基礎,最大限度團結各族群眾。3.加強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做更加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正確把握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及時妥善解決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糾紛,堅決遏制和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問題進行的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4.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做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工作,做好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工作,從體制、機制、政策、工作上積極推進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工作。5.要增強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可持續性,加強民生保障和改善,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和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壹條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賠償;造成人身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八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有權對國家安全工作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

第八十三條國家安全工作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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