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主要功能是轉嫁資金受損的風險。畢竟意外險不能保證壹個人永遠不出事,健康險也不能保證壹個人永遠不生病。我們用少量的錢買了保險,壹旦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會承擔我們的錢的損失。這是我們買保險,轉移風險的主要目的。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壹。它采用損失分擔的方式,用大部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固定的金額(保費),前者得到保障:在規定的期限內,後者將對特定事件或壹組事件造成的任何損失進行賠償。本質上,保險體現了壹種經濟關系。
擴展數據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有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簡單來說,保險價值可以通過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的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很難衡量,比如壽險、健康險。人的健康和生命不能用金錢衡量的,保險價值由雙方約定。
(3)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確定保險價值。有些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不總是恒定的。大部分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貶值,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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