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某個時空,特定資源的總體有限性與人類欲望的無限性和無限增長性相比,遠遠小於人類滿足欲望的總體需求。稀缺資源,就人類活動的年數而言,短時間內找不到替代品,或者說稀缺資源本身的再生,以滿足人類無限欲望的需求預期。按照西方經濟學的觀點,資源的稀缺性會導致競爭,良性競爭會導致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彌補資源稀缺性帶來的局限性,反之亦然!經濟學中的資源稀缺是人類存在的現象,也是自始至終困擾人類的問題。資源的稀缺性是經濟學的壹個基本命題,由於資源的稀缺性,經濟學應運而生。經濟學的任務是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資源。這個稀缺性既包括絕對稀缺性,也包括相對稀缺性。所謂絕對稀缺性,即物質的稀缺性,是指地球自然界儲存的資源存量是壹定的,壹般來說是稀缺不足的,而不是取之不盡的。如果人類對資源進行滅絕性的挖掘,使資源的損耗和利用率快於資源保有或再生的速度,資源就會日益減少,必然面臨枯竭的前景。所謂資源的相對稀缺性,是指主流經濟學意義上的稀缺性,即相對於人類無限的欲望和需求,自然資源是稀缺和不足的。“物以稀為貴”,資源總是有限的。這種物質的不可得性就是稀缺性,正是因為“人類社會的基本問題是生存和發展。.....壹個社會無論擁有多少資源,總有壹個限度,與人們無限的欲望相比,總是有限的、不足的。”稀缺性決定了每個社會和個人都必須做出選擇,選擇用有限的資源生產什麽,如何生產,為誰生產。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資源只能用於某種目的而不能用於其他目的。因此,資源必須在許多目的和用途之間有效分配。正如哈羅德和德姆塞茨所說,利益沖突的原因是對稀缺資源的需求。然而,當人們試圖占有和利用各種稀缺資源時,就會發生沖突。為了解決沖突,人類需要相互制約和互動。這種相互制約和作用可以通過企業和市場來實現,但通過國家法律也是壹個重要的途徑。由於具有超越時空的普適性、規範性和相對穩定性,人們以此為基礎建立對自身行為的大致確定的預期成為壹種選擇。環境權作為壹種法律權利,是在工業社會經濟過度增長和後發達國家追求經濟利益導致環境危機,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巨大威脅的背景下產生的。環境權產生的最基本前提是資源的稀缺性。人類賴以生存的經濟和生態自然資源總量是壹定的。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無論是從總量上,還是從人類無限增長的欲望和生產上,都是人類始終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和資源。構成人類現代生存的被汙染、被破壞的環境也是有限的甚至是極其稀缺的,而且極其容易被汙染、被破壞,所以是人類環境保護的需要,這就需要法律環境權的出現。隨意使用和肆意破壞資源將被追究責任,同時如果自己的環境被破壞,無法對資源進行正當合法的利用,也可以訴諸法律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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