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保護傳統戲劇的過程中,要始終貫徹分類指導的原則,明確四級名錄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確定各級保護原則,避免目前傳統戲劇非物質項目的無序化趨勢。
第三,在認定傳統傳承人的基礎上,按照縣、市、省、國家名錄的順序,尊重“表演團體”在傳承中的作用,將專業和演職人員多樣的表演團體和班社納入代表性項目傳承人行列,逐步改變“傳承人”可以傳承個人藝術但不能傳承戲曲的被動局面。根據具體劇種和劇團的需要,采取“團領班”的形式,將表演團體的發展需要與人才的有效培養相結合,利用“團領班”的舞臺表演實踐,促進戲曲接班人才的傳承。同時,將表演團體帶來的“課”與戲曲職業院校專業人才培養的學科教育相結合,加強傳統戲曲接班人才的隊伍建設,使師徒和團體領課具有倫理價值。根據具體劇種的需要,還應探索家族血緣傳承和村落宗族傳承的特殊模式。
同時,借助昆曲經典折子戲的挖掘、整理和傳承經驗,將以折子戲為主體的經典劇目傳承納入非遺評價體系,將折子戲和經典劇目量化,可視為傳承人代代傳承藝術的重要途徑。借助“進校園”、“進社區”、“壹天不掉隊”等公益活動,將折子戲、經典劇目的排練推廣與社區文化建設掛鉤,用戲劇經典鞏固群眾文化生活,讓傳統戲劇擁有更廣泛的受眾。
最後,要鼓勵民間組織學習、傳承和表演經典戲曲,借助地域文化將戲曲與地方文化生態相結合,延續和推廣劇社、音樂社、票友社等民間業余組織在普及傳統戲曲方面的重要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