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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群體性事件的性質

“群體性事件”的定義還存在爭議,但壹般認為是指具有壹定利益關系的群體。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他們通過靜坐、沖擊、遊行、集會等方式向黨政機關施壓。,且有破壞公私財物、危害人身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可分為群體性暴力事件和群體性非暴力事件。

主要特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

意味著每壹次群體性事件都是有壹定身份的壹群人制造和參與的。這是群體性事件最基本的特征。從整體上看,我國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數呈上升趨勢,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數往往達到數百人甚至數千人,甚至數萬人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都已屢見不鮮。

2.組織性質

當前,群體性事件已經從自發、松散發展到有組織,事件的進退直接受指揮者和關鍵分子的控制和影響。參與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大的群體性事件,往往事先經過精心策劃,目標明確、行動統壹、組織完善明顯。有的還集資上訪,聘請律師尋求媒體支持。

3.模仿

指當前群體性事件的廣泛示範和傳播。隨著事態的發展,壹些群體性事件擴大了影響,在周邊地區或利益相關者中引起了心理上的罵聲。壹旦A地發生群體性事件,B地和C地就會跟風,相互傳染,使參與人數和區域不斷增加和擴大,甚至會出現相互聯系、相互學習的現象。

4.有害的

當前,群體性事件往往沖擊和破壞國家的法律秩序、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影響社會安寧,擾亂社會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

其危害主要表現在:壹是沖擊黨政機關,擾亂辦公秩序。二是封鎖鐵路、公路等交通場所,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第三,容易引發暴力事件,造成嚴重傷亡。

擴展數據:

群體性事件概念的演變;

2005年7月7日,中組部副部長李在新聞發布會上明確指出,我國改革進入關鍵時期,壹些矛盾集中爆發,引發了壹些“群體性事件”。他糾正了外國記者所謂的“騷亂”,代之以“群體性事件”。

2005年底,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公安部部長周永康指出,要“研究解決群體性事件的基本條件和內在規律,形成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原則和經常性工作機制”。“群體性事件”壹詞首次公開提出。

2007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正式生效。2009年9月,《黨建辭典》由中辦再版。全詞典1015詞條中,65438+。

2009年6月5438+2月21日,社科院發布2010社會藍皮書指出,2009年群體性事件仍保持多發態勢,原因是壹些地方在加快發展轉型過程中積累的許多歷史矛盾和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民怨很深。

人民網-10群體性事件發生規律判斷

百度百科-群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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