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社會,妻子的概念非常廣泛,既包括妻子,即所謂的“生母”,也包括嬪妃。由於篇幅所限,明代“為妻”的法律地位是以妻子為基礎的。它基本沿襲了漢代以來傳統社會中家庭主婦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夫為妻”的原則,導致了法律上“夫優於妻”的局面,但明代的壹些法律規定也透露出壹定的保護婦女權利的氛圍。在唐代,妻子的財產權既包括結婚時的嫁妝,也包括在“戶拒”的情況下,依法繼承娘家的財產。唐文宗元元年《教節文》中規定,戶拒時,“無男空而娶女,使女方得財產共得”[9]元代普通婦女可自由處分聘禮,《元典省戶部》、《五兄弟分家產條例》。
明朝以後,隨著統治者對女性貞操的控制越來越嚴格,以及寡婦對女性離婚再婚的歧視,原本屬於已婚女性的嫁妝逐漸演變成了丈夫財產的壹部分。明朝的法律對此有所限制:“如果壹個女人的丈夫死了並且沒有孩子...再婚,丈夫的財產和原來的嫁妝主要以前夫的房子為準。”允許清醒的寡婦繼承遺產,同時作出“分享丈夫份額”的規定。可見,法律規定妻子實質上沒有財產權。
然而,在明朝的實際情況中,並非如此。比如蔣興哥的《珍珠衫》裏,王三巧離了婚,改嫁給了吳金石。前任老公蔣星哥也沒有阻止他。結婚前,他“原封不動地送了十六個箱子上樓”,成了嫁妝。孟玉樓和李瓶兒再婚時也帶走了很多財產。明律規定寡婦隨公婆改嫁,但明代社會風氣大變,現實生活中女性有了更廣泛的改嫁權。女教師認為應該由她們來決定寡婦是否應該慶祝這個節日。比如《水滸傳》第二十五回“王婆告訴潘金蓮,她先嫁了親戚,再改嫁屍體,該怎麽管她舅舅。”潘金蓮最後嫁給了自己,改嫁給了西門慶。而且丈夫去世後再嫁已經成為普通民間女性的基本價值取向,輿論也持認可態度。有些地方有個習俗,就是媳婦在丈夫病逝前,被聘為別人的妻子。
明代中期以後,由於封建禮教的松弛和人們價值觀念的改變,人們能夠接受寡婦。《金瓶梅》中,潘金蓮再婚兩次,先是做了張大甲的妾,再到武大,最後到了西門慶。孟玉樓被布商楊佳嫁給了西門慶,然後又嫁給了李雁子。丈夫華子胥死後,李瓶兒改嫁給了江竹山和西門慶。也有不少家仆改嫁,可見女子改嫁已蔚然成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