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釋法律。講解法是指教師用口頭語言對社會教育內容進行系統、生動的講解,使幼兒系統地理解社會教育的內容和意義,掌握正確的行為準則和方法,方便地指導自己的行為。這是社會教育中最常用的方法。
第二,談話方法。對話是指在學前兒童的社會教育中,通過師生對話來教育兒童的壹種方法。老師可以問和回答孩子的問題,不受時間、地點和任務的限制。
第三,討論法。討論法是指兒童在教師的指導下,就社會問題和現象相互啟發、交流觀點、獲取知識的壹種教育方法。具體討論方式有三種:兩人壹組交換意見,小組討論,全班討論。
第四,觀察論證。觀察示範法是指教師向兒童展示實物、圖片、直觀教具、錄像等材料的壹種教育方法。那可以使他們按照學齡前兒童的社會教育目標被感知,從而使兒童通過觀察獲得相應的社會知識、社會情緒和社會行為。觀察和演示的方法直觀、生動、具體,有助於兒童理解社會教育的內容。
第五,走訪法。在對學前兒童進行社會教育的過程中,教師根據壹定的教育目標組織兒童觀察學前教育機構以外的社會現象,使兒童在對實際事物或現象的觀察和思考中獲得新的社會知識和社會規範。
第六,行為練習法。所謂行為實踐法,是指在學前兒童的社會教育中,教師組織兒童按照正確的社會行為規範自己,通過參加各種活動和交流,得到實踐鍛煉,從而形成兒童良好的社會行為習慣的方法。這種方法是形成和鞏固兒童社會行為最有效的方法。
第七,強化評價方法。強化評價法是指通過對學齡前兒童社會行為的評價來對兒童進行社會教育的方法。強化評價有很多種,常用的有正強化和負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