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檢查。包含在計劃中並定期進行的任何檢查稱為定期檢查。這種檢查可以是全廠範圍的檢查,也可以是針對某個設備或操作的特殊檢查。檢查的間隔可以是壹月、半年、壹年或其他適當的時間。壹些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消防設備等。法律法規有檢驗期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檢驗。比如蒸汽鍋爐壓力表安裝後,至少每半年校驗壹次(供暖壹年)。目前,機械行業的安全檢查壹般以月、周、日、節、假日為單位進行。
2.突擊檢查。這是壹種沒有固定時間間隔的檢查,檢查的對象壹般是某個特殊部門、某臺特殊設備或某個小區域。這種檢查往往基於事故排隊和事故分析的結果。在事故分析過程中,如果發現某壹部門或某壹場所的事故數量或某壹傷害數量異常,可以決定進行突擊檢查。比如北京內燃機總廠就用工傷事故頻率控制線來管理事故。當某部門事故頻率突破控制線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幫助發現和解決問題。
3.持續檢查。就是派人長期觀察檢查壹些設備或者操作。比如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調整和小修;觀察使用設備的工人的操作,並對他們進行安全培訓等。還應持續檢查個人防護設備,以確保其防護功能。持續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防止問題發展成嚴重問題或事故。
4.專項檢查。由於新設備的安裝、新技術的采用以及新建或改建工廠的使用往往會帶來新的風險因素,因此需要進行專項檢查。此外,事故調查、衛生調查(粉塵和有害物質的測定、接觸粉塵和毒物等有害物質的工人的健康檢查)以及手持工具、平臺、個人防護設備、照明設備和通風設備的檢查也屬於專項檢查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文章
安全生產要堅持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