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的卑微地位與當時封建王朝的經濟政策密不可分,重視農業,農業是自己的事業,所以“重農抑商”被作為歷代國家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
商鞅變法關於重農抑商有這樣的規定:土地可以買賣;如果家庭中有兩個成年男子不住在壹起,他們的稅收將增加壹倍;那些生產更多小米和絲綢的人從徭役中得到優待;做生意的,因為懶而窮的,連同老婆孩子,都是政府裏的奴隸。
重農抑商政策之所以在封建社會得到大力繼承和發揚,是與統治階級的經濟基礎和階級利益分不開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需要固定數量的人依附於土地。農民是依附於土地的群體,他們承擔著稅、稅和為國家服務的三重義務,而其中任何壹項都要求人們有相對固定的住所和相對良好的人格。固定人員便於為部落收稅和勞動。封建國家的戶籍制度、保甲制度都是為了限制人員自由流動而制定的。商人以追求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其天然的流動性必然不受統治階級的歡迎。
農民從事農業生產,他們的勞動特點決定了這個群體的相對穩定性和較強的抗災能力,商人追求利益的天性和冒險精神使這個群體難以忍受被統治階級剝削。同時,私人工商業者通過商品交換和高利貸對農民進行剝削,商業活動的風險性和盈利性會吸引壹部分農民尋求終結,從而削弱封建王朝的統治基礎。
封建社會人們的經濟思想落後。他們只看到商人在流通領域高價賣低價買,賺取差價,他們認為商人很狡猾,不關心生產只分享利潤。這樣就有壹種思想,商人不直接創造價值,反而害農害桑,所以重農抑商。
社會心理的影響。在統治階級和地主知識分子的惡意描述下,商人在公眾中的職業印象日益惡化,商人成了逐利的代名詞。商人話語權的優先,不能用自己的階級來證明。再加上國人有仇富的習慣,使得整個商人階層地位低下。
商業必然導致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積累,新財富的積累必然導致新的社會力量的定居。新的社會力量必然會有自己的政治訴求,並打算用自己的力量去實現,這當然會威脅到原有的政治體制。
“財富的寵兒,地位的棄兒”,商人在中國兩千年的封建社會裏,壹直與這種制度聯系在壹起。究其原因,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基礎雄厚,階級利益相對固定,商人無疑會成為這個時代統治階級打壓的主要對象。雖然他們在財富的積累上得到了社會的認可,但他們卑微的地位從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