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7頒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7]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推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
(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整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
第二,處理的對象
申請人是財政部門或銀行以外的其他按規定可以舉借外債的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
三。辦理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非銀行債務人外債登記-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處理條件:
非銀行債務人應不遲於提取外債前3個工作日,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無論期限長短,均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非銀行債務人融資租賃和售後融資回租也應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如果已簽訂並登記的外債合同的主要條款發生變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額、債權人等。,非銀行債務人應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提交信息:
1.書面申請(選擇宏觀審慎模式的機構,附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企業版))(原件加蓋公章)。
2.加蓋公章的外債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境外發行債券的,應提供認購協議或全球債券證書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3.選擇宏觀審慎模式的機構應提交上壹年度或最近壹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批準文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文件,如有)。
4.選擇“押差”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商務部業務系統統壹平臺打印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頁面(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因外債合同主要條款變更需要辦理外債變更登記的,還應提供境內機構外債簽約表原件(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