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機構、國務院和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決定和命令,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對不服從防疫指揮,擾亂防疫秩序,辱罵、毆打醫務人員、防疫人員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樣本采集、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故意或者指使他人隱瞞行程,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報告等的。,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有關法律從重處罰。三、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衛生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予以配合;隔離期滿前拒不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執行。拒絕接受強制執行並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防疫條例會有什麽後果?
1.違反防疫有關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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