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預算的編制方法包括:
1)定額計算方法:也叫擴大單價法或擴大結構定額法——要求初步設計達到壹定深度,建築結構相對清晰;
2)估算指標法:當初步設計深度不夠,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時,可采用類似的工程估算指標;
3)類似工程預算法:適用於擬建工程的初步設計和已建成或改建工程的設計,沒有可供使用的概算指標,但必須調整結構和差價。
設備及安裝工程預算的編制方法包括:
1)預算單價法:初步設計深入,有詳細的設備清單;
2)擴大單價法:初步設計深度不夠,設備清單不全;
3)設備百分比法:當初步設計深度不夠,只有設備出廠價而沒有詳細的規格和重量時,常用於價格波動不大的定型產品和通用設備;
4)綜合噸位指數法:當初步設計提供的設備清單由規格和重量組成時,常用於非標設備和設備價格波動較大的進口設備的安裝計算。
工程概算與預算的差異
1.編制單位不同:概算由設計單位或造價咨詢單位編制,設計、施工、造價咨詢單位均可編制預算。
2.編制依據不同:概算是根據初步設計文件參照概算定額編制的,預算是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參照概算定額編制的。
3.準確程度不同:概算概括性大,精度低,與實際情況偏差5%-10%,而預算更詳細,準確性高,與實際情況偏差3%-5%。
4.作用不同:概算是確定和控制工程投資額的依據,是優化設計方案的依據,是建設工程招投標和總承包的依據;預算是確定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造價的依據,是招投標、簽訂施工合同和最終結算的依據,是銀行分配工程價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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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801條
因建設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