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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教育培訓中心需要哪些文件?

市教育局規定,申請人應向擬設場所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辦學場地證明、舉辦者資質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設立標準的,可以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此證後,需要經過相關部門辦理並取得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並開立銀行賬戶。刻制印章的樣式、開戶行和賬號須報審批機關備案。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許可證樣式見附件1、2),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印制。

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學校,經審批後發給辦學許可證。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頒發辦學許可證,使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進行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辦學的合法憑證。辦學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私立學校必須將辦學許可證原件放在主要校舍內。

四、辦學許可證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向批準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做好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的備案工作。

五、開放辦學許可證正式啟用後,對原已領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進行全面檢查,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六、辦學許可證要求:

1.名稱: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名稱。

2.地址: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詳細地址。

3.負責人:經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代表學校行使職權,根據學校章程合法選任的校長。

4.學校類型:審批機關批準的學校類型(如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專等。).

如果投資者希望獲得合理回報,應在辦學許可證復印件中註明“要求合理回報”。

5.批準文號:審批機關批準設立學校的批準文件的編號。

6.有效期:發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7.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8.序列號:序列號是13位數字。前6位為全國行政區劃代碼,其中1 ~ 2位為省級代碼,1 ~ 4位為地級代碼,1 ~ 6位為縣級代碼。第7位是學校層次代碼,1是高等學校,2是其他高等教育機構,3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4是普通初中或職業初中,5是小學,6是幼兒園,7是培訓機構,8是其他。後8 ~ 13位是學校排名。

辦學許可證內容如有變更,發證機關應在復印件上註明,加蓋“發證機關變更專用章”,換發原辦學許可證。

七、發放辦學許可證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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