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後,德國很少關註農業的發展。但由於人們對食品安全的普遍關註,為確保社會穩定、農產品自給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德國政府從20世紀50年代起加大了對農業保護和發展的支持力度,出臺了壹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完善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優惠政策之壹。當時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嚴重,急需實施農民養老政策。而傳統的農民養老模式是農民的子女在退休後承擔生活,政府不提供任何養老保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觀念的改變,孩子長大後,更願意去城市謀生,而不是接過父親的衣缽——在農村種地,或者有些年輕人根本不願意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因此,政府迫切需要出臺壹系列相關政策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經過探索,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了三種模式:壹是平等模式。這種型號是20世紀50年代開發的。也就是說,退休前,每個農民交壹筆費用,退休後,政府付給他們同樣的養老金。但是,在這種模式下,政府存在超額支付的風險。二是獎金模式。20世紀70年代,農民的退休年齡從65歲降低到55歲,這意味著農民提前放棄土地生產,失去了收入來源。因此,政府將向農民支付額外的養老金。這種模式仍然依賴於政府的大量財政投入。與第壹種模式相比,政府的負擔並沒有減輕。三是收益支付模式。在20世紀90年代,政府對退休農民的養老金支付是根據農民及其妻子的收入確定的。由於收益是絕對的,所以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是有固定上限的。但是,這種模式仍然有缺點:首先,農民的家庭收入不容易確定。第二,農民去世後,其妻子仍享受政府原本給予丈夫的福利待遇,並未降低政府養老金支付的成本。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交多少用多少”。也就是壹種年輕人出錢,老年人享受的方式。然而,隨著出生率的下降和老齡化趨勢的加劇,年輕人提供的陪伴李的錢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政府需要支付壹部分錢來彌補差額。所以這種模式就成了壹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而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並沒有因為中央政府在這種模式上的投入嚴重不足而得到保護。目前,德國仍在尋找更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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