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書”和“道歉信”等。,婚外情被曝光時壹方寫的悔過書。
2.嫖娼被調查,警方記錄在案。
3 .單位核實職工婚外情,處理其生活作風問題的材料。
4.信件、短信、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雙方之間,除了書面證據,最好是對短信、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進行公證。然後提交給法院。如果不允許,妳應該盡力讓它們保持固定。手機短信可以和妳的手機壹起用數碼相機拍攝,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全屏截取保存。5.床上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很難收集,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獲取,但註意不要侵犯隱私。
6.人民法院認定壹方為重婚的法律文書。
7.夫妻就婚外情談判的錄音。
8.情侶和第三者成雙成對出門,手牽手擁抱,在公共場所進出房間的視頻或照片。
9.物業管理人員、鄰居、鄰裏人員、親友等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電子簽名法》第七條數據電文不得僅僅因為是以電子、光學、磁性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的而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分界線。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的經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的,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且長期治愈的。
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
5.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6.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分居滿壹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壹方有通奸行為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真的不可能是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者是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錯誤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
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
10.夫妻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導致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
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拒不改變,對方不理解的。
14.夫妻感情確實因為其他原因破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