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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文學的本質屬性

文學本質的壹般表現:文學的社會意識

任何文學現象的發生,都離不開對社會生活的思考、探索、感悟和追求。文學屬於社會意識,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精神現象。社會經濟形態、階級關系、政治鬥爭、道德觀念等。,必然會給文學打上自己的烙印,使文學直接或間接地反映社會生活的具體內容,成為某種社會形態的象征。所謂文學的社會意識,就是關於這種特征,表現為文學要在壹定程度上反映各種具體的社會關系,表現出這些種類中存在的文化、經濟、政治特征,表現出受這些特征制約的社會心理;在階級社會中,某個階級的利益和要求、思想和感情也會得到反映。

但要具體把握文學的本質,必須在承認文學的社會意識的基礎上,進壹步探究主體因素的介入給文學的本質帶來了哪些新的規定。所以,社會意識只是文學本質的壹般表現,因為這個層面的文學本質並不是其特殊本質的充分體現。

價值關系中生成的社會意識:文學的主體性

文學的主體性是什麽?

人是壹切價值活動的主體,當然也是文學審美活動的主體。文學作為壹種文學意識,從來都不是客觀生活本身的直接再現,而是在作家主觀因素的積極參與下創造出來的,受主體意誌和情感的支配。真實地描述壹個對象和藝術地表達同壹個對象是有根本區別的。在文學創作中,作家的感受和經歷,對社會生活的理解和評價,作家本人的思想感情,都要經過創作主體心靈的加工和創造,轉化為藝術作品,作品已經烙上了創作主體的個性。因為文學既是客觀世界的“反映”,也是主體的“反應”。主體的政治信仰、社會立場、審美理想、文化修養、人生閱歷、自身氣質、性格、興趣、習慣等。,甚至他在創作時的心情和情緒,都會對外界刺激和主觀感受產生反饋作用,對文學創作的過程和結果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所以,反映生活的文學不是靜態的模仿,不是鏡中直觀的投射或再現,而是主體的動態創造。生活的積累只是文學創作的基礎,作家的創作才能將其升華為藝術作品,作家作為創作活動的主體,其自身的條件、思想和情感制約和規範著文學對生活的把握,是文學這種自覺活動特殊性的突出表現,我們稱之為文學的主體性。文學的主體性揭示了文學的本質,即文學不是客觀事物如實投射在人的大腦上的產物,而是在作家主觀因素的積極參與下形成的,受主體意誌和情感支配的自覺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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